【案情经过】
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,本案主犯纠集多名人员在本地公寓内,通过组建微信群网络招嫖的方式,管理十余名卖淫人员在多地从事卖淫活动,统一提供作案房间、制定交易价格、管控嫖资。2023年6‑8月,本案当事人加入该犯罪团伙,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相关工作。当事人非法获利共计1050元。2023年12月2日,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;案件审理阶段,当事人全额退缴自身全部违法所得。
检察机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,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争议焦点】
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参与程度、实际获利情况以及最终量刑幅度。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行为,仍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犯罪,应当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量刑区间判处刑罚。
当事人对指控事实、罪名无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。辩护人尚爱爱律师提出辩护意见:当事人属于初犯、偶犯,在整起犯罪当中参与程度较低,非法获利数额很小,并且已经积极全额退缴违法所得,同时具备坦白、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,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罚。法院审理后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同时法院认定,该案协助组织卖淫的各涉案人员之间不区分主从犯,量刑环节结合各人加入时间、具体分工、违法获利情况作出差异化评判。
【裁判结果】
法院审理认为,当事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,仍实施协助行为,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当事人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情节,且已经全部退缴违法所得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
最终判决: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律师价值
尚爱爱律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,结合案卷证据把握案件细节。在罪名没有争议的前提下,辩护工作聚焦量刑辩护。重点梳理当事人初犯偶犯、参与度低、获利极少、全额退赃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,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。本案罪名未发生改变,但推动法庭充分考量全部从宽情节,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区间之内,为当事人争取到量刑区间下限的处理结果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💬 当事人感言
“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,心里非常害怕。尚爱爱律师耐心分析了案件情况,找到了从轻处罚的情节,最终获得了轻判。尚律师很专业也很温暖,让我在最难的时候感受到了希望。”
—— 当事人刘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