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读提示:本文案例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、人民检察院公开法律文书改编,当事人姓名、时间、地点、数额等信息均已作匿名化或区间化处理,仅用于分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,不构成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任何承诺。个案情况差异较大,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核心结论:非法狩猎案件中,如果猎获物数量不多、价值较低,行为人系初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、自愿认罪认罚,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(如缴纳生态修复费用、公开赔礼道歉),检察机关综合评估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,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
案情概要

甲某系宁夏某县村民,某年秋冬季在农田附近架设粘网猎捕野生鸟类,前后捕获野生鸟类数十只,部分被其食用。林业主管部门巡查时发现并报警,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狩猎经过。经鉴定,涉案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“三有”陆生野生动物(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),猎获物价值经核算在数千元至万元左右的区间内。

争议焦点一: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

非法狩猎罪要求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。参照相关司法解释,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主要看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价值等标准。本案中甲某使用的粘网属于禁用工具,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域,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,但猎获物价值处于标准边缘附近,这也是后续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空间。

争议焦点二: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能否支撑不起诉

辩护方向提出:甲某系初犯,主观恶性小,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,自愿认罪认罚;同时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、参加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等公益活动,受损的生态利益可以得到替代性修复。

处理结果
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甲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并按检察机关要求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。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甲某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,不需要判处刑罚,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,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需要说明的是,该结果建立在本案具体事实和情节之上,同类案件是否不起诉,各地各案差异较大。

律师评析

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三个层面:一是客观情节层面,围绕猎获物的种类、数量、价值鉴定是否准确提出质证意见,价值认定直接关系罪与非罪;二是从宽情节层面,及时固定坦白、初犯、认罪认罚等材料,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,而不是等到审判阶段;三是修复义务层面,主动提出并落实生态修复方案,是近年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。评析仅针对法律适用与辩护思路,不评价办案机关的处理。

实务提示

  • 宁夏部分地区全年或分时段为禁猎区、禁猎期,粘网、猎夹、猎套等均属禁用工具,农村地区群众尤其应当注意,不要以“抓几只鸟吃”为小事;
  • 一旦被调查,应如实供述并尽快咨询律师,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的安排越早介入,空间越大;
  • 对“三有”动物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区分,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与量刑,专业鉴定意见值得仔细审查。
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相关法律问题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。宁夏蓝桢律师事务所(银川市金凤区力德财富大厦2807-28层)提供免费咨询,电话 18100958521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