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应当负担抚养费,标准一般参照其月总收入的20%至30%确定;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%。孩子的实际需要明显超出原定数额的,直接抚养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。
抚养费给多少、给到什么时候?
根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:
- 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%至30%的比例给付;
- 无固定收入的,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;
- 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;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、已经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,可以停止给付。
需要特别提醒的是,孩子成年后仍在读大学的,法律上父母已无强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,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成年大学生主张抚养费,这一点与不少家长的预期不同,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提前作出安排。给付方式上,抚养费一般按月定期给付,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;判决或协议确定后对方拖欠不付的,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不需要再打一场官司。
什么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?
- 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,例如患病产生大额医疗费、升学后教育支出明显增加;
- 当地物价和生活成本明显上涨,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孩子实际生活需要;
- 直接抚养一方的收入明显下降,而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充足。
增加抚养费之诉以孩子的名义提起,直接抚养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。反过来,如果支付一方收入明显下降、确实丧失负担能力,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,但需要提供真实、充分的证据,不能以口头说“手头紧”为由随意停付。
协议约定的数额太低,还能主张吗?
可以。抚养费负担的本质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数额,只要约定明显低于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对方的负担能力,仍然不妨碍以孩子的名义另行起诉要求增加。同理,约定“互不要求支付抚养费”的条款,也不能剥夺孩子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,法院对这类约定的效力会严格审查。
几个常见误区
- “对方不让探望就可以不付抚养费”:抚养费是法定义务,探望权是另一项法定权利,两者不能互相抵销,正确的做法是就探望问题另行主张;
- “一次性付清后就一概不管”:即使协议约定一次性给付,孩子出现大额正当支出(如重病医疗)时,仍可以依法另行主张;
- “孩子改了姓就不用给”:子女姓氏变更不影响抚养义务,拒付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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