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赠扶养协议常被老年人当作"以房养老"的安排:由扶养人负责生养死葬,遗赠人去世后房产归扶养人。协议签了以后,一方不履行,另一方能不能撤销?答案是肯定的,但撤销的后果对双方并不相同。按照民法典的规定,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,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,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;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,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。

一、为什么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
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三者的适用顺序是:协议优先于遗嘱,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。原因在于协议是双务、有偿的合同,扶养人已经付出了实际照料,法律要保护这种对待给付关系。

这也意味着,即使老人后来另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子女,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有效、扶养人已按约履行,协议仍然优先。子女以"我是亲生子女"为由主张按遗嘱继承,通常难以得到支持。

二、扶养人不履行,遗赠人可以主张什么

  • 请求解除协议,不再受遗赠条款约束;
  • 要求返还已交付的财产,已过户的房屋可以主张返还并办理登记变更;
  • 就已支付的供养费用,一般情况下不予补偿,这是对违约方的否定评价。

难点在举证。老人需要证明扶养人"无正当理由不履行",常见证据包括:长期未探望照料的邻居证言、就医记录中无人陪护的记载、护理费由他人支付的凭证、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记录、报警回执等。只有口头抱怨而没有痕迹,诉讼中很难被采信。

三、遗赠人反悔,要补偿对方

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协议,比如子女回来反对、想把房子留给子女,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,包括生活费、医疗费、护理费用等。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履行时间长短、照料程度、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补偿数额,并非只退票据上的金额。照料多年的,补偿数额可能明显高于票据总额。

四、签订与履行中的实务提示

  • 采用书面形式,写明扶养内容、财产范围、违约责任,最好办理公证,避免日后对协议真实性产生争议。
  • 扶养人保留转账记录、医疗票据、陪护记录、日常照片,履行痕迹就是将来的证据。
  • 涉及房屋的,不宜过早过户。可约定附条件赠与,或者为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,保障其终身居住。
  • 协议解除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,防止财产被再次处分或设定抵押。
  • 扶养人可以是亲属,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,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,性质更清晰。

遗赠扶养协议既是养老安排,也是一份长期合同。签之前把履行标准写细,履行中把证据留全,比事后争论"谁没尽到义务"更有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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